納稅人權利救濟體系的變革依歸
- 2019-04-02-
邢臺稅務代辦發現稅務訴訟行政復議前置有其產生根源和自身優勢,但在新的形勢下是否仍應繼續存在則有待商榷。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加大深度和力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生翻天覆地之變化。
一是財稅體制改革初見成效,各級政府財政收人驟增,并以10%的年均速度提升,髙于GDP增長速度。
二是我國已建立和完善各項稅收法律制度,頒布實施的稅收法律法規涵蓋經濟社會各個領域,稅務系統征稅行為逐漸規范化、制度化。
三是財稅法學研究日益繁榮,對于稅收法律關系本質的認識完成了由“權力關系說”向“債務關系說”的轉變,使得政府與納稅人地位平等、納稅人供養政府獲取公共產品的民主政治思想深人人心。
四是納稅人法律素養和維權意識提升,納稅爭議案件較之以往呈現明顯的上升趨勢,邢臺稅務代辦也會幫您維權。
五是人民法院法官整體素質快速提高,社會分工加劇,涌現大批具有專業財稅、會計知識的辦案法官,為依法準確處理稅務訴訟奠定基礎。
六是美國、德國、法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已開始由復議強制先行轉向自由選擇模式,或者改良稅務行政復議制度使之更期獨立性。邢臺稅務代辦察覺到在此背景下,行政復議前置模式多少顯得有些不合時宜,納稅人更加傾向于根據現實情況,自由選擇方便、快捷的稅務行政復議或獨立、嚴謹的稅務訴訟。事實上,納稅人權利救濟體系應以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訴訟的自由選擇模式為依歸,也是還原行政復議制度誕生之初的目的——增加行政爭議解決的合法途徑,更好地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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